时间:2020-09-29

“沱家舍”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27日止。舍得公司于于2017年6月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九一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沱家舍”,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沱”及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根据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沱”牌系列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允许诉争商标注册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之上,将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据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有效维护了中国酒业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权利人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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