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频发 “菲斯曼”与“威世曼”争论不休

时间:2018-03-27

      商标大家都不陌生,也就是俗称的“牌子”。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也意味着对该品牌的认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商标的存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注册商标,拥有一枚属于自己的商标能让 IP 拥有者一直保证产品不被他人所模仿,有效杜绝抄袭等。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网今日发布消息,该法院近日受理原告德国菲斯曼有限两合公司、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山市威世曼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微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新进展。来和好听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商标侵权频发 “菲斯曼”与“威世曼”争论不休

      二原告德国菲斯曼公司、菲斯曼公司诉称,德国菲斯曼公司成立于1917年,系世界知名供热、制冷、空调系统制造商,德国菲斯曼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成立了菲斯曼公司,并于1998年、2009年分别注册了第1167629号、第5809676号商标,并将授权菲斯曼公司使用上述商标。

      二原告称其发现被告威世曼公司成立于2013年,与二原告系同业竞争者,二原告认为威世曼公司使用与二原告商标近似的“威世曼”和“Vizzman”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与二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域名进行相关电子交易、在微滴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的商业宣传性文章中使用“菲斯曼”商标及字号进行宣传等行为,侵害了二原告对涉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二原告认为微滴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对威世曼公司的侵权文章进行发布,与威世曼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威世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二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

      商标作为商品的固有标识,既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财富创造的“倍增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