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商标案,索赔一亿元!会成为IPAD案的翻版吗?

时间:2018-03-30

    上海"高通"诉美国"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标的达1亿元,从2014年立案到2017年8月29日一审宣判,这无疑是今年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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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美国高通是“鸠占鹊巢”,上海高通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注册了系列商标,而且公司名字就叫“高通”,而美国卡尔康公司1998年进入中国,之后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均使用“高通”商标, 用于手机芯片品牌的推广和销售。上海高通做产品推广、慈善活动的时候,被误解为是“美国高通”在做,甚至有人认为他们在“傍大牌”。两个“高通”,究竟孰真孰假?此案对中外知识产权纠纷又有哪些意义呢?

     

    之所以把这两个案子进行类比,认为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这两起商标争议案被告均为全球知名企业,苹果公司和Qualcomm都是全球科技企业巨头,在全球都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为其服务,而原告均为国内企业,在市场占有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法律资源都不如这些巨头来的强势;其次,案中的原告获得的国内注册商标均属善意正当,不论是高通商标案中上海高通半导体公司还是IPAD案中的唯冠科技公司,其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都是善意正当取得,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使用争议商标在后且更知名,这实在是有点鸠占鹊巢的意味。

     

    上述两点的类比只是从涉案双方知名度和商标情况来对比,也是公众对此类案件产生的第一印象,尚停留在案件表面上的类比。但实际上,当笔者对两案件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诸多细节显示这两个案件还真有所不同。

     

    第一,  美国Qualcomm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采取的商标布局措施不同。

     

    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面临问题之一就是商标的布局,这也是导致商标侵权诉讼的直接原因。但在面临这一问题时,美国Qualcomm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这也是使得两个案件诉讼背景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IPad案件中,美国苹果公司在IPAD产品进入中国之前就大面积的开始排查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中国地区的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并采取商标购买等措施来实施商标的布局。并有传言,若苹果公司不能与唯冠达成合意的话,可能会采取更名的措施。

     

    但在高通商标案中美国Qualcomm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并没有进行注册商标的排查工作,可以说在知晓原告拥有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不进行任何避让的意图更为明显。



    高通商标案中,原告早在1992年就以“高通”作为字号和商标使用,并且在业界小有名气,而美国Qualcomm公司进入中国后,明知原告拥有该在先商标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避让的措施,使用完全一致的商标和字号在其产品和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有证据显示Qualcomm公司先后在2000年至2011年期间不断试图购买原告商标,但都被原告一一拒绝,在长达10几年的实践中,美国Qualcomm公司非但没有进行任何商标或字号申请的避让的行动,还针对原告其他近似商标接连提出“撤三”等进攻性策略,大有“我就是以强欺弱,看你怎么样”的架势。而在IPAD案中,苹果公司至少是在认为其签署的商标购买协议是有效的情况下,使用商标,并在争议期间积极进行沟通,最终以双方和解形式了结纠纷。这不禁让人想到了Qualcomm在专利领域滥用知识产权而被国家发改委处罚的事件,在台湾地区也因长达7年滥用垄断地位而被处罚,还有全球范围内针对美国Qualcomm进行反垄断诉讼的情形。也许高通商标案是美国Qualcomm公司一贯强势占有作风的又一体现。总体而言,笔者认为,苹果公司在经营上的作风远比美国Qualcomm来的有风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美国Qualcomm在自己的产品上并未有获得注册的“高通”商标。美国Qualcomm公司一直主张“高通”是自己的企业品牌,但在进入中国市场那么长的时间内,一直在使用一个没有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这不应该是一个市场占有率如此之高的大企业会采取的商标措施,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美国Qualcomm是否有倚仗自己家大业大的姿态,夺取上海高通公司在先善意获得注册商标的嫌疑。

     

    顺着这一想法,笔者进一步查阅了双方使用高通商标的情况,发现上海高通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在使用“高通”作为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字号。但是美国Qualcomm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在中文名称的选取上,“高通”与其英文名称Qualcomm既不近似也无含义关联,并不是国外企业选取中文名称的常态。同时也发现美国Qualcomm公司在台湾的名称为“奎康”,在香港为“卡尔康”,为什么一到中国大陆地区就非要使用已经被在先注册且持续使用的“高通”呢?这实在令人费解。结合近两年讨论热烈的商标反向混淆,不禁让人联想是不是美国Qualcomm公司也是看中了“高通”两个字的商业价值,利用自身的强大资源和市场占有强行使用“高通”,一步步淡化掉上海高通在“高通”这一商标上建立的联系,从而最终占有“高通”。

     

    第二,高通商标案中原告持续经营,并持续在其主要产品上使用争议商标。

     

    在IPAD案中,原告在诉讼发生时有业界人士传言原告期望通过IPAD案解决资金压力。但高通商标案中,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早在1992年既已使用“高通”商标,并一直持续经营良好在业界成绩斐然。实际上原告是一家在字库芯片领域有着极佳声誉的科技公司,多年的经营使得原告成为了智能设备与方案的解决专家,其完成了从“智能芯片”到“智能设备与方案”的战略升级,并将“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到零售、金融、家电、物流、教育等诸多领域。原告良好的经营状态是其应当持续拥有其注册商标最基本最实际的要求,但被告却持续对原告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干扰原告的经营,也就是在美国Qualcomm在商标以及不正当竞争事务上的处处打压之下,原告实为忍无可忍之下诉诸诉讼程序,这点与IPAD案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三,高通商标案与IPAD的争议焦点是完全不同的。

     

    在IPAD案中,商标转让程序和商标转让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争议的重点,而在高通商标案中,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则成为了案件争议的重点。笔者认为,对于这个专业性的问题相信法院会给出最终公正的评判,但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美国Qualcomm使用“高通”在国内作为其中文商标已经成为事实,而这种使用肯定给上海高通半导体公司对自己的“高通”商标的使用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消费者在见到“高通”二字时可能直接就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美国Qualcomm公司,甚至将上海高通的产品也认为是美国Qualcomm公司的,这难道还不能说明原被告的产品类似产生混淆了吗?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美国Qualcomm又为什么如此急切地要撤销上海高通半导体公司的在先商标呢?回答这些问题时,相信类似与否已见分晓。要说明的是,高通商标案原被告商标混淆的本源在于美国Qualcomm没有做到对国内在先商标的避让,甚至以鸠占鹊巢的强硬姿态意图使对方屈服,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家跨国巨头应有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