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30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5、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6、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7、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8、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9、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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