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士』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8-04-02

    商标侵权顾名思义就是没有通过你模仿商标主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下面就给大家分享这个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敲一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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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

    20121221日,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7763084男士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在第21类『牙刷』商品上。201562日,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对被告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公证购买『纳爱斯男士牙刷』一个,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被告对原告的第7763084号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但现行法律并未将申请注册商标无效作为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对于中止申请不予支持。其次,『男士』并不能单独作为指示牙刷商品的通用名称,同理,『男士牙刷』也不能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第三,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男士』字体畸大,『牙刷』字体畸小,在整个标识中,『男士』明显突出使用,处于显著位置,客观上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第四,被告突出使用『男士』文字,已经超出正当使用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正当使用。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不服,委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相对于『男士』标识,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已突出使用其自有注册商标cnice纳爱斯。其次,被告的男士商标是以通用的文字构成,有其本来含义,被告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男士标识是用于描述自己商品的消费对象即男士(男人)。第三,原告的男士商标未经长期使用而具有较大的知名度,纳爱斯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并无攀附的恶意。第四,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男士』标识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男士』标识直接描述商品的消费对象,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明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也就是说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性的使用,他人以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进行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注册商标中含有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的,无权禁止他人对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描述性信息进行正当使用,因为该种使用本质上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而不应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中,尽管『男士牙刷』不属于通用名称,但『男士』标识直接描述商品的服务对象,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纳爱斯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男士』标识,属于正当使用。

    律师点评

    及时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接到起诉状的当月,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代理上诉案件的律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加快审理的请求,20165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代理律师及时将该裁定告之法官,对二审案件的胜诉起到积极作用。

    无效宣告的裁定生效后,原告作为牙膏生产企业将不能独占男士标识,也不能以其它牙膏生产企业使用男士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男士』属于公共领域的语言。在作为公有领域的语言层面上,商标也不能排除作为语言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当商标被作为描述性的含义而不是作为区别性的符号使用时,商标本身也被准许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都是允许的。

    商标的使用,应该从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标的使用目的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除了看使用形式,还要看使用目的。当注册商标以通用的文字、图形为商标标识时,该商标除了具有揭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含义外,还具有其本来的含义。他人如果在该商标标识的本来含义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要素,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