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30

在该药房的药柜及部分标价签处上,有着“北京同仁堂”的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关于“同仁堂”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只有与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展示促销专柜合作协议》。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并非“同仁堂”商标注册人,也未取得商标使用授权。
“同仁堂”是中国驰名商标,该药房所使用的标识,与“同仁堂”注册商标近似,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对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ht.cn友情提醒点击客服质询了解(揭阳商标转让)相关问题及细节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