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力欧”商标与“乐高”商标近似?被告侵权

时间:2018-04-09

    "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然而今年来频频发现商标侵权现象。在市场竞争激励的今天,为了达到某种营业目的,部分人采取非法手段,侵害他人的商标权。现简要谈谈商标侵权的救济途径

    mp22619103_1436838070903_4.jpeg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台山市乐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乐高文体用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本案第三人乐高博士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涉及益智类玩具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乐高博士公司。

    “乐高力欧”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乐高文体用品公司于201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台球、台球杆、台球桌等服务上。本案第三人乐高博士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乐高力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乐高博士公司已将其中文“乐高”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与外文“LEGO”商标共同使用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者均系非固有词汇,其整体独创性较强,且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台球、台球杆等商品与原告的外文“LEGO”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途径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乐高文体用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主要起诉理由为:一、原告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完全由原告独创,与第三人的引证商标没有丝毫关系,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发生过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结果。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标,作为能够将品牌进行区分的标志,只有得到正确的使用和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成为品牌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