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下APP商标的“江湖血案”

时间:2018-04-10

    在这个发达的网络时代,app是陆续诞生的,遍地开花的形式。生活中大家也是比较经常使用到的。其实APPApplication的缩写,指应用程序软件,相对于操作系统软件而言,APP要实现的目的和功能更加个性化。电脑端、手机端的APP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对接通信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实现资源整合的必要工具、手段。但是也让不同类别、不同行业的商标app产生了大量的权利冲突,因此以致商标纠纷频发。好听网的小编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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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苹果APP Store分发的“为为网”APP侵害其第35类、38类、42类服务上注册的“为为网”商标,索赔人民币1亿元,被业内称为首例移动互联网商标侵权纠纷。

    2014-2015年间,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在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注册的“陌陌”商标,先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陌陌”软件的下载服务并索赔1100万元。

    20145月,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嘀嘀打车”侵犯其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注册的“嘀嘀”商标,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万,20155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65月原告300万元将其注册商标一并转让给被告后,原告撤诉。

    20166月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手机端“今日头条”APP的名称、图标以及PC端“头条网站”侵犯其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传播”上核准注册的“头条”商标,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高达人民币1亿元的经济损失。

    APP是软件商品这一属性,应属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但是中国的平台型APP多具有“双边市场”的性质,平台运营商通常向用户收取较低费用甚至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以增加用户数量、规模、粘度,从而吸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投放广告,那么平台型的APP是否涉及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也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商标侵权的例子其实也是说明了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产品和价格的竞争,而是商标知识产权的竞争。所以为了避免遭遇相关知识产权诉讼,在公司产品面市前需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准备,以知识产权法布局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