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湘西古方”商标复审意见的一点看法

时间:2020-10-01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被评为《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您还可阅读:商标图案大全r商标商标维权证明商标

    对“湘西古方”商标复审意见的一点看法

      商标转让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被评为《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笔者对此复审观点不敢苟同。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被评为《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大意是:“湘西古方”商标由田某某于2016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经审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笔者对此复审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该条款表达得很清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湘西古方”中的“湘西”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显然不能用作商标。

      其次, 再看看该条款的“例外”情形: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其它含义”也称“第二含义”,是地名本身天然固有的含义。例如:我国既有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红河”、也有一条叫做“红河”的河流;“凤凰”是湖南的一个县,又是一种鸟:“凤凰涅盘”是众所周知的成语;“红河”、“凤凰”作为商标便不违犯《商标法》。“湘西古方”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形。

      最后, 判断一下“湘西古方”中的“湘西”是不是其“第二含义”:“湘西古方”显然不是单纯的地名、表明“湘西”的“古方”具有不同于其它地区的“古方”特点;“湘西”这一地名在此处的作用就是与“其它地区”相区分、是其“第一含义”而非“第二含义”。

      复审认为“湘西”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它含义”,显然缺少法律依据:“湘西古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事实上,“湘西古方”作为商标注册确有不妥:如果产品(或服务)使用的确实是“湘西古方”、则缺乏作为商标必须的“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没有使用“湘西古方”、将其用作商标则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情形: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

      换句话说: 无论产品或服务上是否使用了“湘西古方”,它都不适合作为商标注册。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ht.cn友情提醒点击客服质询了解(个人商标可以转让吗)相关问题及细节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