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1

原告鹊兄公司是“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7月,原告发现扁鸿公司等三被告生产的“康复理理疗仪”落入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属于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随后,原告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扁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扁鸿公司生产销售的“康复理疗仪”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为相同种类产品,二者采用了相近的外观设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二者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因此,其生产销售的“康复理疗仪”落入了“多功能式生磁水氧疗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扁鸿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主审此案的法官指出,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受《专利法》保护。不过,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表示,外观设计抄袭的现象在理疗行业并不多,本案应该是理疗行业外观保护的第一案,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正是对创新企业的保护,对抄袭仿冒企业的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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