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1

●案情介绍:
2017年以来,万某未经安踏服装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在石狮灵秀镇其经营的服装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带有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短袖、领奖服套装等。
受雇于万某的高某,则帮助万某购买假冒安踏的商标标识,并负责冒牌服装的网店销售。2017年6月,石狮市公安局在服装厂查获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衫258件、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领奖服750套。最终,万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高某则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万某和高某在明知“ANTA”及图为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购买假冒商标标识,组织生产并通过网络销售,其已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部门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高某虽不是涉案工厂及网店的经营者,但作为被雇佣人员,在经营者万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过程中与万某形成了很明确的分工。在网店运营过程中,高某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主观恶意很明显,应与店铺经营者认定为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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