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应陆某新(已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生产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面共计20906件,非法经营额达5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交代,其生产的“金卡”每张利润仅为2毛钱,2万多张商标的利润仅有4000多元。
据了解,另案被告人陆某新因受客户刘某委托印刷带有“今世缘”“海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手提袋、酒盒等,先前已被常熟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胡 越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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