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来围观一下“6.18”商标

时间: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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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来围观一下“6.18”商标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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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商标大赏

      围绕618的商标注册可谓是花样繁多。笔者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系统中简单检索了“618”、“6.18”和“六一八”文字,就检索出了282件商标注册申请。

      其中,京东表现尤为积极,含有“六一八”文字的商标申请共92件,有73件为京东申请。

      其余“618”、“6.18”,京东也当仁不让,分别申请了95件和9件相关商标。

      618商标的显著性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当所有的电商都在把618作为年中打折季代称时,618还具有显著性吗?它还能被注册为商标吗?

      就618数字本身而言,商标局对外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商标显著特征部分明确指出“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但如果618文字进行了设计,则标志本身则因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的组合而具备了显著性,如果不考虑电商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其当然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说下面的第一件618商标:

      问题在于电商相关的服务类别上,如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上,618是否已经不具显著性?或者说,是否已经成为了通用名称?在笔者看来,答案是明确的。

      一方面,618本身作为标志的识别性就很弱;另一方面,618目前显然已被广大的商家和消费者作为年中购物狂欢日,难以说其还能够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虽是独占性的权利,但其独占性不应侵犯公共领域,也即618作为日期不能为任何商家垄断。

      618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

      当然,虽然笔者认为618在与电商有关的服务上不具备显著性,但并不意味着618商标不能获得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这首先是因为目前商标主管机关目前尚未在商标审查之中认定618在电商相关服务上属于通用名称,即使是简单的“618”仍可以通过初步审定(双11亦然)。

      其次,即便商标主管机关认定618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也不妨碍具有独特设计性的618(已经成为图形)或者和其他文字组合的618 获得注册,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不及于618文字本身。

      并且,在618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后,无论是否承认,在存续期间,相关商标都享有专用权的保护,专用权人理论上对商标享有独占的权利,排斥他人使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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