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2

红门烨阳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8日,其经营范围与红门公司相似。该公司在官网上将公司名称中的“红门”二字放大,并在产品图简介下方产品名称开头也都使用了“红门”标识。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红门公司主张其在湖北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依据不足。且红门烨阳公司的字号“红门烨阳”与红门公司的字号“红门”存在显著差别,公司网站宣传内容并未让客户误认其系红门公司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其使用“红门”字样,还存在因历史原因造成企业经营的客观现状。判决红门烨阳公司侵犯红门公司商标权成立,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省高院二审认为,“红门”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红门烨阳公司的主营产品与红门公司高度重合。红门烨阳公司的字号“红门烨阳”与“红门”相比,虽然单从文字字数上看,两者存在一定差别,但是从商业标识的使用来看,“红门”字号的知名度、显著性及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均明显高于“红门烨阳”。故判决红门烨阳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红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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