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3

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喜家德”等商标的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经过不断经营发展,“喜家德”等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调查发现,昆元区喜家德餐厅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外招牌、店内装潢、餐具、餐桌椅、消费票据、名片等多处,大量突出使用与“喜家德”相同或相近的字样标识,并在“美团”推广、销售其侵权商品。
原告喜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昆元区喜家德餐厅的行为已经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为攀附“喜家德”水饺知名度,昆元区喜家德餐厅将“喜家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在“美团”推广销售、侵权产品,故“美团”经营商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白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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