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3

原告天天太美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1年5月25日,其开发运营有“得脉APP”、“脉脉APP”。天天太美公司在“得脉APP”、“脉脉APP”及其组织的品牌发布、沙龙聚会等线下活动中,均把“脉脉”作为商标使用。经申请,天天太美公司在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社交网络服务等上被核准注册“脉脉”商标。天天太美公司以“脉脉”为社交应用程序(APP)及社交服务商标,进行广泛推广使用, “脉脉”商标已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天天太美公司发现,北京淘友天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及推广的应用程序、公众号及宣传推广活动中,把“脉脉”作为商标使用,在其与消费者之间发挥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作用,为商标性使用行为。北京淘友天下公司经营的APP是一个社交平台,其利用这一平台开展的服务与天天太美公司“脉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原告天天太美公司认为,北京淘友天下公司以“脉脉”为商标进行社交服务及相关的商业活动,其行为构成了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且获得了相应回报和收益,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天天太美公司的“脉脉”商标权及品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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