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案情告诉你引证商标状态是极其重要!

时间:2018-04-19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北空空调器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

    有关案件的商标:诉争商标系第18312977号“北空”商标,由北空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第37类“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和第42类“节能领域的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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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一至四是由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37类和42类商品或服务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北空公司申请的“北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北控”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但北空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引证商标的状态”成为此案件审理的关键点,好听网的小编给大家讲讲:

    其实该案件的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经过法院审理的查明和认定得出了以下的判定:

    引证的商标状态信息:1、撤三字(2017)第Y010315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调调节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决定已生效。

    2、撤三字(2017)第Y010316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决定已经生效。

    3、撤三字(2017)第Y010317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在“研究和开发(替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决定已生效。

    随后经认定:4、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部分商品(服务)被撤销,发生情势变更。

    由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11类别的“空气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干燥器;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所保留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息群体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由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7类别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所保留的部分服务项目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由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6、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2类别的“节能领域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所保所保留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由此,两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7、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标标识近似、指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两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情是在诉讼程序中因部分引证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被撤销,案件发生了情势变更,案中的律师也及时的查询商标状态信息作为了案件争取的关键点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部分胜诉。

    由此说明如果商标被驳回,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多么重要,成为案情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