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3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经“鹿角巷”系列作品的创作人邱茂庭授权,可以在茶类与奶类饮品产品上排他性地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并可以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而被告麋鹿港饮品店去年8月开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下载图案后,交给装修公司进行设计装潢,导致侵权产品大量流入市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鹿角巷”图案并不是邱茂庭创作的,是案外人尹某于2013年创作、使用,在时间上均早于邱茂庭。且图案中的雄鹿形象、中英文字母不存在艺术加工和创作,不具独创性,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还提供了各自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才是“鹿角巷”的著作权人。
思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邱茂庭是否为涉案“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邱茂庭绘画创作“雄鹿”系列图案始于2015年1月1日。而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判决,案外人尹某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创作完成时间是2013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法院确认尹某对“鹿角巷”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邱茂庭公司主张邱茂庭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不足,其起诉麋鹿港饮品店侵权缺乏权利基础。最终,思明法院驳回了原告邱茂庭公司的起诉。(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谭心怡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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