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据了解,2002年4月14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解百纳”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张裕公司使用。
张裕公司诉称,正商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上部均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身正面瓶贴的下部、瓶颈处防伪标贴上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下部均标注有“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张裕公司认为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两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属于作为商品名称的标识,与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明显系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今朝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辩称未侵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与正商公司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未向正商公司供过相应商品。正商公司辩称从未见过被控侵权商品,更未销售过此产品。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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