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人可以近视,但商标注册时切忌近似

时间:2018-04-24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不过近日在"催"拉菲酒庄的可不是琵琶侬语,而是商标近似引起的纠纷。小编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与保醇公司、保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拉菲酒庄享有的 "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使用与"拉菲"近似的"拉菲特"标识,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拉菲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的"LAFITE"商标获准注册,截至今日仍然有效。2015年5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大量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前一标识使用于瓶贴正标,其中包含的"LAFIT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仅一个字母之差。后一标识使用于瓶贴背标,其中包含的"拉菲特",与可以被认定为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拉菲"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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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拉菲"作为原告注册商标"LAFITE"的音译,经过在中国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专门指代原告以及原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商品。

    虽然"拉菲"商标在2017年3月已获准注册,但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此之前的,故请求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获注册的"拉菲"商标认定为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共同辩称,"拉菲"远未达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程度,法院不应亦没有必要对其予以认定,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保醇公司使用"拉菲特"标识。被告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主张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拉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而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亦为葡萄酒,故两者属于相同商品。

    被告保醇公司作为专业的进口葡萄酒的进口商和经销商,且进口和经销原告的"CARRUADES de LAFITE"(拉菲古堡干红葡萄酒)和"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古堡副牌干红葡萄酒),应明知原告的"LAFITE"商标及该商标的对应中文名称"拉菲",但其并未完整翻译瓶贴正标上使用的标识,在翻译时亦未进行合理避让,将被诉侵权葡萄酒翻译为"拉菲特庄园干红葡萄酒",主观恶意明显,其中的"拉菲特"与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构成近似。因此,被诉侵权商品瓶贴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的商标权利。

    根据两被告之间原有的投资关系、被告保醇公司的公司简介中关于"依托于母公司上海保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程物流,集成服务'的强大全球采购物流优势"等介绍,以及其公司官网上的相关新闻内容等,可以认为保正公司系明知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并为其提供物流、仓储等便利条件,帮助被告保醇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故被告保正公司的行为亦构成共同侵权。

    小编表示:这两家葡萄酒公司仅仅因为商标近似被告侵权,被索赔200万元。这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以后在商标注册时切忌商标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