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千杉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5万元,驳回迅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擅播电影引发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迅雷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咨询及服务、广告业务、基于互联网增值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
千杉公司系小型微型企业,于2012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网络运行维护、网络测试、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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