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宝岛”商标,晶华宝岛公司起诉索赔35万

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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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用“宝岛”商标,晶华宝岛公司起诉索赔35万

      商标转让

      因认为百度网讯、宝岛戈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的“宝岛”系列商标,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主体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百度网讯立即停止推广宣传侵权行为;宝岛戈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宝岛”相同或近似字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宝岛公司)诉称,其是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宝岛”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晶华宝岛发现,李俊英未经许可擅自将“宝岛”注册为眼镜销售公司的字号,并在张家口使用“宝岛”开设4家门店。门店突出使用“宝岛眼镜”标志,从事销售眼镜、提供验光配镜等服务。张家口宝岛戈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宝岛戈视公司)在店铺的门头位置突出使用“宝岛戈视眼镜”标志,店内的装修、墙壁、眼镜布、配镜单、眼镜盒等多处突出“宝岛”、“宝岛眼镜”等字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在其运营的网站平台为李俊英、宝岛戈视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推广宣传,帮助两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认为,宝岛戈视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店内多处突出“宝岛”的标志,且图形标志也模仿了其图形,显然在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此外,该店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经营时间久,侵权行为对晶华宝岛公司造成的损害极大。李俊英作为自然人独资的宝岛戈视公司法人,在店铺内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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