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丰科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显示,两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白玉菇基因的“945BP”碱基片段与其专利菌株属于同种,且专利书中也对该碱基进行了保护,故两被告公司生产的白玉菇侵犯了丰科公司的专利权。而根据两被告公司在媒体上的公开数据计算,从2016年至今,其生产侵权产品所获利润已经远超1000万元。
但两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鉴定意见中仅认定了比对的两种白玉菇属于“同种”而非“同一”,根据原告在全国各地的诉讼案件显示,已有100多份鉴定意见认为各被告生产的白玉菇均存在“945BP”碱基片段。只检测特定基因片段,而不进行全基因检测,就认定为“同种”,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被告销售的白玉菇没有侵犯丰科公司的专利权,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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