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2018年9月初,十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张湾大队交警在一高速收费站查获3台悬挂东风标识的自卸汽车及3名司机。经查后发现,3台汽车系孙某在未取得东风汽车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东风汽车的“双飞燕”标识及品牌名称,并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东风品牌汽车生产合格证书,自行非法改装并与他人进行交易。接到公安机关的询问通知后,孙某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非法获利款项,并如实供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6日,受理该案后,十堰市检察院依法讯问了孙某,听取了孙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被告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同年10月25日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2月25日,十堰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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