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 行为不可取, “某某”商标被侵权???

时间:2018-04-26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外观设计来搭知名商标便车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大的阻力。企业商标被不法分子搭坐顺风车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所熟知的旺旺品牌,也被搭了便车。虽然嫌疑人已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落入法网,但旺旺品牌声誉却因嫌疑人制造的假冒产品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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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月,原告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陶某经营的快捷旅馆门楣名称为“东港市孤山镇某某快捷旅馆”,该店的前台和门牌号中使用“某某”文字。原告认为“某某”为其专用注册商标,被告经营的旅馆名称及服务标识含有“某某”文字,且被告经营范围与“某某”注册商标核定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侵犯原告“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和服务标识;被告变更旅馆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某某”文字;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

     

    法官释法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市场主体的两项重要商业标识性权利,对企业、消费者以及市场管理者都有重要意义。由于二者在管理机关、许可程序、法律适用、地域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引发众多交叉冲突。本案被告辩称其经营的旅馆名称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登记的。如果行为人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处理。本案被告在其提供住宿服务过程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中的核心部分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以为其服务来源和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搭便车”之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导向意义,通过对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依法打击,能够有效保障商标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牌的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

     

    这种傍名牌大腿的心理不难理解,无非是想要利用消费者看重名牌口碑服务和质量的心理,将假冒伪劣贴上名牌标签,这样一来省了宣传商品的费用,加上假冒伪劣商品质量差,成本低,而名牌质量好,成本也高,这一好一差,一低一高的对比,能瞬间将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令商家和消费者所不齿。在此呼吁各企业人一定要重视商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