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9

安踏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该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
安踏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申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要疯”作为商标使用,其直观含义与不健康的精神状态有相关,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再次驳回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踏公司又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要疯”构成,其中“疯”的字面含义为“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轻狂、不稳重;没有约束的玩耍”。“要疯”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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