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病毒影响,欧盟知产局决定对中国申请人放宽商标和外观申请时限

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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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新冠病毒影响,欧盟知产局决定对中国申请人放宽商标和外观申请时限

      商标转让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了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条例。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第2007/1001号条例

      其中第157(4)(a)条,根据该条,欧盟商标局执行主席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通过内部行政指示和发布通知,以确保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运作。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条第(4)款的规定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罢工,中断或干扰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或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方的正常通信,执行主席可决定,对于住所或注册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在该发生特殊情况的国家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时限予以延期。

      在确定该日期时,执行主席应评估异常情况何时结束。如果该特殊情况影响到欧盟知识产权局所在地,执行主席的这一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当事方。

      鉴于:

      (1)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于2020年1月30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发的冠状病毒(COVID-19)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冠状病毒(COVID-19)爆发的程度和状况是一种特殊情况,破坏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3)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以下决定: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第二条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

      该规定适用于欧盟外观设计和欧盟商标在该局的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不适用于欧洲发明专利相关案件。欧洲发明专利相关案件由欧洲专利局负责,目前尚未出台任何通知条例。

      中国申请人可根据此延期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更新其名下欧盟商标和外观案件的时限,为案件做好进一步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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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IPRdaily

      作者:何薇 三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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