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遭擅用 晋江文学胜诉

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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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千骨”遭擅用 晋江文学胜诉

      商标转让

      近日,备受关注的“花千骨”同人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落下帷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中运营“花千骨”同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腾飞克公司需在“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万余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判决正确认定了被告实施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引人混淆误认的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文学的迅猛发展,不少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或者游戏,但各种侵权行为极大破坏了网络文学生态,损害了网络作家的权益。原创网络文学平台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及作者的权益,同时也需要防范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

      同人作品惹争议

      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江公司)经营的网络文学创作网站是国内较早传播网络小说的网站,被广大网友称为“晋江文学”。江晨舟与晋江公司签订了《数字版权作品授权合同》及《数字版权签约作者补充协议》,约定江晨舟将签约作品《花千骨》的独家电子版权授予晋江公司。自2008年12月31日起,晋江公司在其网站上首发连载了涉案作品。

      晋江公司发现,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中运营了《花千骨》同人作品。晋江公司认为,小说《花千骨》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武器道具、门派及场所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腾飞克公司在其网站中运营100余部《花千骨》同人作品的行为系使用其上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晋江公司将腾飞克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腾飞克公司在其经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为晋江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腾飞克公司辩称,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真实姓名与笔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主张涉案小说为知名作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网页截图及百度百科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晋江公司称其阅读内容或作品借电视剧产生热销,影视作品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所有,其行为才是搭便车;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两审法院判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均经营网络文学作品相关业务,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作品《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作品,晋江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相应经营权益。涉案作品《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作品,在晋江公司网站中的点击量较高,曾获北京市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出版的相应图书销量显著。该作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知名度较高。作品名称“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经营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

      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对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名称中包含“花千骨”的签约作品,腾飞克公司认可系作者与其签有书面协议的收费阅读作品,故该9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共同提供且共获收益,二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余98部作品,为腾飞克公司择优筛选签约范围,故其对于网站中存在的作品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间接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响力、腾飞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期间等因素,一审判决腾飞克公司在“飞卢小说网”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万余元。

      腾飞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腾飞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多措并举防风险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腾飞克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该案中,被告经营的平台中存在上百部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作品,而被告与原告均为提供网络小说的提供商,不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反而放任甚至共同实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审法院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正确认定了被告实施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引人混淆误认的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戎朝表示,近年来,随着文学艺术作品商业化模式的不断成熟,作品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高,但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普遍。除存在对作品进行抄袭和模仿等侵犯方式外,实践中还存在将作品名称抢注为商标以及直接在同类型作品中使用知名作品名称的行为,这属于典型的搭便车、不正当攀附商品名称知名度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侵权人的商品是他人知名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为自己赚取不正当的利益。

      那么,平台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侵权风险呢?对此,戎朝建议,首先,平台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与作者的维权联动,既要做到事后积极维权,也要提前进行布局,从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作品的保护,及时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在平台内采取合适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及时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或是通过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撤销请求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平台可以与作者一起,加强对作品的商业运营和推广,拓展作品的商业价值,提高作品的知名度,采取积极的措施将作品打造为知名商品。再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防范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原创文学作品,平台需要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侵权的作品需要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措施。对于权利人针对平台内作品发送的侵权投诉,需要对投诉中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明显构成侵权的情况,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措施,以避免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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