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0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分乐高公司拼装玩具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被告人杜某某等8人均按月从李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Great Wall of China”等型号乐拼玩具与乐高玩具构成复制关系。经司法会计鉴定,李某某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亿余元。公安机关2019年4月23日在其仓库内扣押的待销售的侵权产品344种型号60万余盒,货值3000万余元。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9人先后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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