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讲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时间:2020-10-10

    成功注册商标不是个人本事,能够将注册商标合理、合法、合规使用...您还可阅读:商标侵权商标抢注商标维权商标诉讼

    小编讲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转让

      成功注册商标不是个人本事,能够将注册商标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并建立一套有效的商标风险预防机制与侵权纠纷处置机制,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商品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还能够行使商标法赋予的权力争取自己应有的赔偿。下面好听商标网商标查询网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注册商标专有权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注册商标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注册商标持有人均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四、发生侵权行为处理方式

      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发生侵权的,移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有行使以下权力资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六、侵权行为赔偿机制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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