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主动无效"挺乃儿"系列低俗商标

时间:2018-05-02

    亲,你见过商标局主动对某商标无效宣告吗?


    虽然《商标法》44条有相应规定,但一直鲜有案例出现,现在,案例来了:


    2016年7月1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监字[2016]540号、545号、547号系列决定对“挺乃儿”系列诉争商标(第3、35、44类)予以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西安同驰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认为:

    依据西安同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挺乃儿”、“乳聊吧”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常同时并列使用。诉争商标文字“挺乃儿”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西安同驰公司主张“乃”字系谐音,本身没有色情、淫秽的含义“挺乃儿”符合其提供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点。但是诉争商标文字使用了过于直白和低俗的文字表达方式,格调不高,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于社会生活易产生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情形。该条款属于绝对禁止性条款,在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属于该条款所述情形时,应当根据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来审查判断,不会因为其具备显著性及知名度而消除禁止注册的事由


    案号:

    二审:(2018)京行终215号

    二审:(2018)京行终264号

    二审:(2018)京行终268号


    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行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少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同驰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第8495725号“挺乃儿”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诉争商标选择了过于直白和低俗的文字表达方式,会对我国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西安同驰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诉争商标应予维持的相关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西安同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同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字[2017]第40555号关于第8495725号“挺乃儿”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其上诉理由是:

    诉争商标的表达方式是对西安同驰公司提供服务及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点的暗示性表述,并非过于直白和低俗的表达方式,也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更不会有其他不良影响。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获得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褒奖和消费者的普遍接受认可,应予维持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8495725号“挺乃儿”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于2010年7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理疗;疗养院;整形外科;芳香疗法;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13日,现商标权人为西安同驰公司。


    诉争商标:挺乃儿



    2016年7月1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监字[2016]540号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西安同驰公司不服,于2016年8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为支持其主张,西安同驰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诉争商标系列产品图片复印件、西安同驰公司和诉争商标所获荣誉及锦旗照片复印件、西安同驰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清单复印件、西安同驰公司和诉争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被诉决定。


    该决定认定:

    依据西安同驰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挺乃儿”、“乳聊吧”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常同时并列使用。诉争商标文字“挺乃儿”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西安同驰公司复审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应予宣告无效。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西安同驰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诉争商标基本信息复印件、诉争商标及其他系列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照片复印件、西安同驰公司加盟店清单及门店照片复印件、加盟经销合同复印件、西安同驰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书、西安同驰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诉争商标为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故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而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该项规定,商标局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有法律依据。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标志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诉争商标由文字“挺乃儿”构成,西安同驰公司主张“乃”字系谐音,本身没有色情、淫秽的含义,“挺乃儿”符合其提供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特点。但是诉争商标文字使用了过于直白和低俗的文字表达方式,格调不高,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于社会生活易产生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情形。该条款属于绝对禁止性条款,在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属于该条款所述情形时,应当根据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来审查判断,不会因为其具备显著性及知名度而消除禁止注册的事由西安同驰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西安同驰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