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果汁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8-05-03

    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今时代,商标侵权案每天都在上演。今天就来说说汇源果汁。

    说起汇源果汁我们都不陌生,无论是在电视上还是在各大商场都能看到它的身影。它是由北京汇源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汇源公司一直将''汇源''商标作为核心标识使用在水果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经过北京汇源公司的宣传和销售, 该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汇源"已经成为中国果汁行业第一品牌。后发现菏泽汇源公司未经北京汇源公司许可,大量生产、销售"汇源"罐头商品,在网站宣传中使用"汇源"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北京汇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于是北京汇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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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汇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 "文字商标是注册在第29类的注册商标,这与北京汇源公司要求保护的商标核准注册商品类别不同,故菏泽汇源公司的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且该商标注册早于北京汇源公司要求保护的商标,因而菏泽汇源公司使用"汇源"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员认为本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果汁饮料类,而被诉侵权商品是水果罐头,两者均属于日常消费品,并且原材料相同,两者皆通过超市平台销售,并且均有礼盒包装商品销售,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有一定的重合,故两者是在原材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因而两者构成类似商品。将两公司的商标图案进行比对,菏泽汇源公司的"汇源"文字与涉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汇源"两字的文字、读音、排列、含义均相同,因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要素相似。

      北京汇源公司的"汇源"果汁销售年收入均超过2亿元,已经形成较大的生产销售规模,商标经过北京汇源公司持续性的使用,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标与北京汇源公司存在较为紧密的特定联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菏泽汇源公司的行为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北京汇源公司或菏泽汇源公司与北京汇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因此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最终该案子以菏泽汇源公司被判处停用该商标并赔偿北京汇源公司一千万元画上了一个句号。

      北京汇源公司之所以能取得胜利,是因为他在注册商标后花费大量精力在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上,极大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见商标注册重要,产品也是一样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