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商标权的“红船啤酒”向华美达酒店索赔20万元

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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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商标权的“红船啤酒”向华美达酒店索赔20万元

      商标转让

      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红船”商标侵权案。

      右侧为原告享有商标权的“红船啤酒”,左侧为被告华美达酒店销售的“红船啤酒”。

      原告称,原告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注册成立,2016年6月27日从第三方公司处受让了“红船”商标,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等。

      原告的“红船啤酒”因独特的发酵工艺及精美的外包装,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同时,原告组建了专业品牌推广团队,每年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对“红船”商标开展市场宣传,使得“红船”商标已成为知名品牌,在嘉兴酒业享有很高的声誉,并获得多项荣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所有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20万元。

      华美达酒店认为“红船啤酒”不具有知名度。被告称,去年9月,华美达酒店开始试卖“红船啤酒”,当时有人来推销,酒店就拿了20箱,进货价是4元一罐,酒店卖10元一罐,双方约定先卖后结算。

      这个啤酒销量很一般,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总共才销售了3箱左右。酒店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与经销商联系并结算货款,尚未销售的啤酒都已经退还经销商。

      法庭上,被告律师提出疑问:请问,在嘉兴哪个超市可以买到原告的“红船啤酒”?请问,在嘉兴哪个媒体可以看到原告“红船啤酒”的广告?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红船啤酒”并不具有知名度,被告也从不知晓原告的“红船啤酒”,而且被告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表示,原、被告是同一个商会的会员,所以被告应该从2017年该商会成立起就接触过原告的产品。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64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事先知晓原告的“红船啤酒”及被告销售的“红船啤酒”是否从正规渠道获得。

      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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