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小鸟所引起的商标纠纷

时间:2018-05-08

    美国推特公司于20071026日提出TWITTER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5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的类别是商标第38类的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

    百泰公司(之前是南通共赢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1211日提出推特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类别是38类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邮件等服务上,而后通过审查后,于20101213日开始初步公告并公告。这期间,南通共赢天下改名为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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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商标,一个类别,一个为全英文,一个为全中文,是否会构成近似商标呢?两者的共存是否会弱化商标的定义,让消费者无法分辨产品的来源呢?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判,对第6343572号“TWITTER”商标与第7906698号“推特”商标产生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美国TWITTER公司认为:2011311日,距离推特商标注册成功还有两天的时间,美国推特公司对百泰公司的推特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推特商标与其公司名下的TWITTER商标近似,而且还是同一类别。而百泰诉讼的理由是:TWITTER的含义是“(鸟)叽叽喳喳的叫”,与推特并不是唯一对应的关系、虽然呼叫相似,但是并不是唯一对应的关系、美国推特公司在中国注册了TWITTER的商标后,都是以“特维特”的读音作为中文音译的,说明美国推特公司也不认可TWITTER=推特的关系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百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发音非常接近,前者是后者简洁的音译形式,二者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百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我们会继续关注TWITTER与推特的商标纠纷一案,一有新的进程会告知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