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杜康商标侵权,被判巨额赔偿1500万!

时间:2018-05-09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法官裁判过程中考量因素包括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行为涉及地域范围、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以及商标使用历史等客观因素,对商标使用历史的调查,也可以用于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也是影响最终赔偿数额的要素之一。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和用户认知的长期积淀,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侵犯商标就是商业剽窃。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屡有发生,而此次案件判决的赔款数额巨大、影响力之广以及案件的争执焦点均与其品牌背后的商标历史有关 。

    972年

    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同周恩来总理谈起杜康酒,在周总理提议之下,河南的伊川、汝阳以及陕西的白水先后办起杜康酒厂,并先后申请杜康商标。


    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故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授权汝阳及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

    1981年12月

    国家商标局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第152368号商标。

    983年10月

    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书,伊川杜康酒厂同意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监督;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我国规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


    1996年商标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判决书部分内容

    白水杜康公司同时侵犯了洛阳杜康公司四枚“杜康”商标注册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