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商标“撤三申请”制度助力企业注册商标

时间:2018-05-09

    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正日益凸显,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感觉到现在要注册一件中意的商标是越来越难了,因为在先阻挡的障碍越来越多。诚然,2016年度全国的商标申请量达到369.1万件,2017年度的申请量超500万件,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数据来自中国政府网)。如此庞大的在先商标数量,使得企业想要新申请一件商标宛如“夹缝中求生存”。对于企业而言,难度不在一时半会儿想不出与产品相匹配的商标名称,而是即便想出一个合适的名称往往已被人在先注册了。

     

    既然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是否可以主动寻找这个夹缝?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获准注册以后并不是高枕无忧,因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产生价值,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当一件商标闲置不用长达三年以上,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商标注册人的确没有使用该商标,则该商标就被撤销。这或许就是企业可以寻找的“夹缝”,毕竟,商标是一种社会资源,只有投入使用才能产生价值,如果不使用而强行占有,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更有效地盘活闲置的商标资源、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商标,《商标法》设置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简称“撤三”制度。因此,当前在先商标基数如此庞大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的确很中意一件商标,而经调查发现该商标的注册人已注销、或被长期吊销营业执照、或该商标不是注册人的主商标已停止使用超过三年,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以便让该商标可以由新企业注册、持有并投入使用。

     

    那么,怎样巧用“撤三”来助力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而不要等“撤三”成功后再提新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这会发生“替他人做嫁衣”的风险——在“撤三”成功后、新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如果有第三方抢先申请,企业就得不偿失了。

     

    有人要问了:一般“撤三”案件审理的周期是九到十二个月,而新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周期是九个月,万一“撤三”案件审理的周期稍长一些,新商标就会被商标局驳回,原因是“撤三”案件尚未审结、在先商标还是有效的状态,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商标撤销的决定。基于此情况,“一叶子”商标权利人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情势已发生变更,考虑到“一叶便利店”商标已被撤销并归于无效,最高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推翻了“一叶子”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准予该商标初步审定的决定。

    因此,巧用商标“撤三”制度,是当前在先商标基数庞大、留给后来者空间狭窄的背景下企业注册商标的一个有效手段,企业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