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葫芦娃,构成侵权赔偿三千

时间:2020-10-12

    “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属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胡进庆、吴...您还可阅读:发明专利申请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转让

    公众号套用葫芦娃,构成侵权赔偿三千

      商标转让

      “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属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育儿团”上《生个娃的女人等于七个葫芦娃》一文中,使用了“葫芦娃”的图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公司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于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关闭“育儿团”侵权微信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享有葫芦娃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石家庄寸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因侵权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经过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为3000元。

      法官提醒,包括“葫芦娃”在内的诸多卡通形象在现代商业社会中都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其署名、使用、授权开发周边商品等商业运营行为都要由一定的权利主体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如果相关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上述商业宣传并不局限于狭义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相关侵权文章等广义的商业活动。商业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仅应作为对侵权情节和后果考量的因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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