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爪起诉怪兽,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时间:2018-05-10

    在美国大名鼎鼎的怪兽饮料,进入中国市场后不得不改名,因为上海已经有一家名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持有一枚“怪兽”饮料商标,且生产了外表和功能都相当近似的饮料。此种情况下,怪兽公司不得不将其产品在中国的商标改为“魔爪”。

    5102.jpg

    怪物能量公司的前身是一个家族企业,创立于30年代。1990年,Monster Beverage单独成立。并于2002年推出成分为咖啡因、牛磺酸和B族维生素的能量饮料。该公司股价近年来成长迅速,成为美国近十年来增长比例最高的股票,在美国功能饮料市场上,份额仅次于红牛。20148月可口可乐入股怪物能量公司,怪兽饮料进军中国市场便提上了日程,但是怪兽进入中国可谓一波三折,先是由于产品审批和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是因与灌装厂的合作问题,使得产品一直到2016年底才逐渐上市。

    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224日,2015513日,该公司从上海领驭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受让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该商标最早由南京怪味楼发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1226日申请注册,2013613日转让给上海领驭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嘉维曾在上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任职,是能量饮料行业人士。20145月之前,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即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代工协议,与上海、成都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生产销售“怪兽维生素饮料”。2014821日,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又申请了第15201961号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即媒体所称与怪物能量公司商品标识外表相似的商标。

    实际上在可口可乐入股怪物能量公司当月,怪物能量公司已经在中国商标局对上海领驭公司就讼争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但2015年商标局以上海领驭公司已经实际使用讼争商标为由驳回撤三申请,怪物能量公司不服,于201562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16121日,商评委认为“维生素饮料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八项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性强,属于类似商品,故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上述八项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最终裁定讼争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之后,怪物能量公司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情况在20171228日发生了逆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在“维生素饮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不能作为讼争商标已经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证据。因此,不能将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商标的使用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