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七仙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18-05-10

    七仙女,是中国神话中七位女神的总称。最近有人把这三个字注册成了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但是情况却不乐观!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董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万田372328197411260051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89138号“七仙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929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山东省博兴县清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2、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与山东省博兴县清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解约合同复印件;

    4、被授权人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5、“七仙女”产品部分出库单、送货单、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6、被授权人山东省博兴县七仙女酒业有限公司公司照片及“七仙女”系列产品包装复印件。

     

    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包装、出库单、协议书等证据亦在本案中提交。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刘培跃372328197411260051于2012年3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3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米酒;利口酒;开胃酒;烈酒(饮料);鸡尾酒;苹果酒;黄酒;料酒”。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刘万田372328197411260051(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6无形成时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