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冰棒商标纠纷案

时间:2018-05-11

      夏天的脚步越来越近啦,在炎热的夏天吃根凉凉的冰棒是很享受的事。可是没想到一根小小的冰棒竟也会引发一场商标纠纷案。

    伊利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天津知名企业大桥道,称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雪人图形”。雪糕的“雪人图形”是伊利于2007129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91121日获准注册。大桥道公司随后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雪人图形”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将“雪人图形”商标撤销。理由是在上个世纪全国各地的食品企业就已经生产销售以‘‘雪人图形’’商标图形为外形的冰棍、雪糕产品。因该图形形似“雪人”,消费者不管自己买到的冰棍或雪糕的生产者、品牌为何都约定俗成地称其为“雪人”,使得该图形成为这种商品的通用图形,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认为‘‘雪人图形’商标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图形,缺乏显著性。
      还称伊利明知争议图形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图形,且在他人生产在先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企图禁止他人对通用图形的正常使用,应为法律所禁止。
       伊利对此反击道,“雪人图形”争议商标由伊利独创,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是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注册使用在“冰淇淋”等产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雪人图形”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伊利及冰淇淋等产品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伊利出自善意目的注册“雪人图形”,并且多年来一直持续使用,其注册不具有任何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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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两家各自的发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有大量企业生产雪人(或称娃娃脸)形状的冰淇淋,该种冰淇淋一般均由白色的脸蛋、咖啡色的眼睛和嘴巴及咖啡色的帽子或头发组成,该图形经大量使用已成为冰淇淋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图形。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冰淇淋”等商品上,仅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因此予以无效宣告。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伊利公司“雪人图形”商标无效。

    商标注册遵从注册优先原则,但个人或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也要考虑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过于大众化以及是否为通用名称或图案,否则就会像伊利集团公司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