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2

本案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一种养殖鱼排连接结构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针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专利技术方案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经双方同意,合议庭指派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审查协作福建分中心的技术专家吴锦娣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事实调查活动。
本案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及鱼排的连接结构,现场位于连江附近的海域,合议庭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技术调查官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比对后,由技术调查官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随后,合议庭在该《技术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就本案作出了判决。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提升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能力,福州中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审查协作福建分中心签订《知识产权工作合作框架协议》,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率先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了规范技术调查官管理,福州中院出台了《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等制度,细化技术调查官的工作管理,加强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协调。接下来,福州中院将全面推进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技术调查官的技术优势,精准认定案件技术事实,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提高对技术成果的保护力度。(来源: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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