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6
2017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17年中国海关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万余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91万余批,涉及货物4094万余件。
1、以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
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批次约占全年扣留批次总数的99.78%,涉及货物4075万余件,约占扣留货物总量的99.5%。
2、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
海关扣留的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其中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达4031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48%。
3、海运和邮递是查获侵权嫌疑货物的主要渠道。
海关在海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886万余件,占全年扣留货物数量的94.92%。在进出境邮递渠道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1.69万余批,占全年扣留批次的88.48%。
4、邮递、快件渠道侵权案件高发多发。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兴起,极大地拓展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中国海关全年在邮递、快件渠道共查处侵权案件批次17700余起,案件查处地域呈发散式分布,其中南京、济南、深圳、郑州、上海、重庆、广州、杭州、大连、青岛等海关共查获16800余批次,约占总量的95%。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
虽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必要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备案时,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种信息,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
3、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备案申请的步骤
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是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需先注册为系统用户,有代理人账户,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申请即可。
提交申请后,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审核情况。海关总署将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备案费用每项申请 800 元,但自2015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商标备案申请的资料准备
1、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2、商标转让证明
3、商标变更证明
4、商标续展证明
5、商标标识图案
以上文件都需要PDF格式。
备案的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续展为在有效期前六个月提出申请,15天内审批。知识产权人的名称、地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载有知识产权产品情况发生变更、代理人情况变更的,核准变更后10天内办理。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