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只因为企业没有知名度

时间:2018-05-24

    商标是一个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知名度是指某一商标在特定区域、相关受众中的知晓程度。

    一个漂亮的图形LOGO能够让人记住,随之联想到该品牌,无疑是相当成功的,可是当这个LOGO深入民心后,却被告知无法拥有其商标专用权,无论怎么痛心疾首也是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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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28日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我爱我家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猫头鹰及房子图形”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变压器等第9类商品上。可惜的是被无情的驳回了。

    随后我爱我家公司提出二审,向法院主张该申请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出示2015年10月20日登记的与该商标相关的版权登记证书。法院通过类似商标的对比发现,该“猫头鹰及房子图形”商标与其他三个引证商标里的猫头鹰图案在耳朵、眼睛和整体的形象等发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使用在同一类别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同时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晚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该作品登记证书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显著性。 最终我爱我家公司只取得该商标部分类别上的商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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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呢?

        途径之一是商标所有人将使用其商标的商品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并被消费者购买。大量销售商品,可使消费者最直接地感受商品的质量和服务。这种与消费者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沟通的方式,是不用支付宣传费用的,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绵延性,商标知名度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企业的利润在不断增加,提高商标知名度的费用只是印制商标的支出。这一途径客观地证明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

         途径之二是通过各种宣传以提高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但是宣传需支付费用,当消费者知而不买时,宣传费用得不到补偿。商标所有人采取不同的方法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有的只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有的既在市场上销售商品,又进行宣传,但很少有企业只宣传商标而不销售商品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有些企业通过宣传,在提高商标知名度的同时,将大量商品销售出去,企业在扣除成本和宣传费用之后,仍有利润;有的企业花了大量的广告费,商品却销售不畅,最终使企业陷入因境。因此连接提高商标知名度费用和商标价值之间的符号是不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