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挂牌“产业基地”“驰名商标”源于官司

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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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元挂牌“产业基地”“驰名商标”源于官司

      

    2003年11月,好视力眼贴生产基地———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新视明公司)被中国中医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以下称中医药研制中心)认定为科技产业基地。这一认证至今依然印在好视力的新品包装上。

    中国中医科学院产业处的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中医药研制中心实为该院二级单位科技合作中心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资格以部门名义在外挂牌设立产业基地。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好视力在其产品包装上打出的“中国驰名商标”无据可查。5月7日,一位自称是郑州新视明品牌部联系人的孙某给《每日经济新闻》发来函件。针对国家商标局官网上查不到好视力眼贴商标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一事,该函件回复称,这是在一个案件中通过司法认定的。

    “产业基地”

    一年挂牌费10万元

    在好视力护眼贴的外包装上,“中国中医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科技产业基地”的字样出现左下角比较显眼的位置。

    公开资料显示,中医药研制中心早在2009年7月改变了名称,更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养生保健研究中心,更名后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合作中心)直属管理,该科技合作中心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机构。

    记者查询得知,在科技合作中心的网站上,已终止项目信息中的第13条内容显示:认定郑州新视明公司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科技产业基地”的合作项目,于2011年11月7日终止。

    好视力眼贴产业基地的认定得追溯到2003年,而这个“产业基地”称号的含金量到底如何?

    据媒体2005年的一则报道,中医药研制中心网站上,在“产品论证、产品监制、产品推介”中规定:以“中国中医研究院”名义监制,每个品种每年监制费10万元;以“中国中医研究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名义监制,每个品种每年监制费6万元;监制期最短1年,最长3~5年,每年初一次性付清全年监制费。“挂牌经营”中规定:挂“中国中医研究院”牌每年合作费30万元,挂“中国中医研究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科技产业化基地”牌合作费10万元。挂牌经营期2~5年,每年初一次性付清全年合作费。

    现在,该中心的网页上已经没有以上内容,但挂牌经营的情况仍在继续。

    4月15日,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合作者的身份,致电中国中医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希望谈合作的时候,该中心于主任称,中国中医研究院现在已经改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相应的机构都改名了。对于挂牌经营相关的合作,他则直言不讳。他称,挂“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产业基地”牌一年合作费为30万元,会发一个合作期限的牌子,合同一年一签,一次性付清全年合作费。

    “挂牌之后,我们会把控产品的安全性及其提供成分配方。”上述于主任称,如果需要,还可以派一个驻厂监督员,薪酬由公司按当地工资水平发放。对于好视力公司之前的合作情况,他则没有多谈。

    “驰名商标”溯源

    一场500元的官司

    北京好视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官网显示,2007年1月,好视力眼贴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产品的一大卖点,“中国驰名商标”也被印在了好视力产品的包装上。

    但记者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查询商品名称“好视力眼贴”时,没有发现任何记录。而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河南省中国驰名商标情况汇总表的86个驰名商标中,也没有找到好视力和新视明,在企业名称一栏同样没有找到郑州新视明公司。

    自称郑州新视明品牌部联系人的孙某给《每日经济新闻》发来的函件称,好视力眼贴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是在一个案件中通过司法认定的。

    记者获得了一份好视力眼贴商标于2007年1月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民事判决书副本的扫描件。通化中院2007年作出的判决显示,好视力眼贴商标当时仍不是注册商标,但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证

    郑州新视明请求法院认定好视力眼贴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通过审理,法院裁定好视力眼贴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眼贴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并支付500元案件受理费。

    不过,业界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可能存在漏洞早有争论。世纪律师事务所曹志存律师对记者表示,要成为“驰名商标”,可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司法认定则是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据了解,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比较难,而通过司法诉讼获得认定相对容易得多。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代办“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经常是临时成立一个小公司,建立侵权事实,然后通过诉讼,由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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