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修改通过 傍名牌将临高额处罚

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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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修正案》修改通过 傍名牌将临高额处罚

      

    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山寨品牌,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种违法行为,借机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这些“名牌”采用与前者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或者直接套用别人的商标出售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眼花缭乱,无法辨别真假。记者了解到,日前修改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为消费者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秩序。其中第六十三条更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作出专门规定,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300万元,不设下限。

    加重处罚力度

    记者了解到,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提高到了100万元。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这一上限又进一步提高到了200万元。而在第三次审议时,这一上限又提高到了30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对此表示,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的提高,正是加强打击侵权力度,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个体现。“近年来,假冒伪劣的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商标侵权案件跨地区,跨行业等情况很多见。这就需要有更直接更有力度的条文予以明确规定。所以,此次修正加大了处罚力度,第六十条中规定,对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冯晓青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认为,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的上限仅仅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个方面,其中还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之前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欠缺,这次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不仅从赔偿数额上进一步明确,还对于恶意侵权的罚金、行政处罚、重复侵权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李顺德说。

    提高侵权成本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仅仅是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对于此前有争议的上有封顶下没兜底的意见,李顺德也给予了解读。

    “实际上,这是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在二次审议稿的时候是有一个两万元的处罚下限,后来取消了。”李顺德介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于设不设下限、设多少有较大争议。如果设定赔偿下限,威慑力应更大,但就有可能与实际的侵害不太匹配。二是这些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据法定赔偿进行判决。其实按照正常的方法,要依靠其他情况索赔,比如与实际损害相符的赔偿,前几种的赔偿方式可能高过法定赔偿,但因找不到足够的根据和依据,最后不得已采用法定赔偿兜底,所以给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冯晓青也表示,法律确定赔偿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可以调剂,非法所得和侵权没有办法计算的时候,就要有一个衡量。“比如之前规定是50万元,但损失有可能大于50万元,这种情况下,侵权所得和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比如实际上损失的数额500万元都不止,对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就会出现问题。提高到300万元,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损失”。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赵刚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高和设定上限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设定上限的目的是当原告没有办法举证的时候,又没有办法查实被告那边实际侵害数额,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情况可以判定赔偿额。同时规定上限也是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一个方法”。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除了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此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针对以往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他认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将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减轻举证负担

    一直以来,因为商标被抢注、被恶意冒用而引发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此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李顺德介绍说,从修改的条款来看,不是单纯的增加行政处罚,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程度也加大了。“过去对民事救济,商标侵权是一个填平补齐的原则,你损失多少,给你补多少,现在实际上引入的是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这个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比较新的,《商标法》这次修改等于率先突破了这个界限,所以它的意义重大。”李顺德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和法定赔偿相呼应的还有一些条款,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如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冯晓青称,这个规定对于维权十分有利,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有一些证据尽力举证就够了,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减轻了权利人对侵权指控的举证责任,从这方面来说是惩罚性赔偿的配套措施。此外,这次修改还把过去讲的所谓的反复侵权、间接侵权作为侵权行为在三依中文《商标法》中予以了明确,加大了对侵权的惩罚力度,惩罚措施更具体化了。”冯晓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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