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罚则严厉实用 恶意抢注商标或将大大减少

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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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罚则严厉实用 恶意抢注商标或将大大减少

      

    目前,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牟利,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忽悠企业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破坏了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强调诚实信用

    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已达1.7万家,数量是10年前的20倍。

    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新修改的《商标法》重点提及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一些抢注、恶意注册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将受到处罚。

    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多处作出明确要求,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冯晓青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纲领性的条款。“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括商标局、商评委去审查和评价商标,以及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和商标代理,对商标申请个人利益的保护,维护消费市场竞争等都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介绍,对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增加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个要求,在修改过程当中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说这是应有之义,不言而喻,不用增加,但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提供商标的服务机构确实出现了一些为了追求利益破坏市场公平,违规申请商标问题,实际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有必要加强,因此最后还是把这个条款加了进去。”李顺德说。

    明确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商标代理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的案例屡见不鲜。新《商标法》增加了相应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冯晓青说,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水平肯定对商标注册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新版《商标法》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赵刚表示,新《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具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毫无疑问,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新法中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便于行政机关对商标代理人加强监管,也便于行业组织加强自律。”

    赵刚认为,在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上,新法中还增加了一些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比如新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个约束就比较有实际意义,对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资源优势抢注他人商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罚则严厉实用

    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列举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除了明确违法代理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六十八条中还特别增加了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这些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较严厉的。”李顺德认为,通过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今后将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务。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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