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湘西古方”商标复审意见的一点看法

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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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湘西古方”商标复审意见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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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被评为《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笔者对此复审观点不敢苟同。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被评为《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大意是:湘西古方商标由田某某于2016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经审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笔者对此复审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该条款表达得很清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湘西古方中的湘西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显然不能用作商标。

    其次, 再看看该条款的例外情形: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其它含义也称第二含义,是地名本身天然固有的含义。例如:我国既有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红河、也有一条叫做红河的河流;凤凰是湖南的一个县,又是一种鸟:凤凰涅盘是众所周知的成语;红河、凤凰作为商标便不违犯《商标法》。湘西古方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形。

    最后, 判断一下湘西古方中的湘西是不是其第二含义:湘西古方显然不是单纯的地名、表明湘西的古方具有不同于其它地区的古方特点;湘西这一地名在此处的作用就是与其它地区相区分、是其第一含义而非第二含义。

    复审认为湘西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它含义,显然缺少法律依据:湘西古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事实上,湘西古方作为商标注册确有不妥:如果产品(或服务)使用的确实是湘西古方、则缺乏作为商标必须的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没有使用湘西古方、将其用作商标则构成《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的情形: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

    换句话说: 无论产品或服务上是否使用了湘西古方,它都不适合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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