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起诉被驳回 “猛牛”商标被核准注册

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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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牛起诉被驳回 “猛牛”商标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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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牛商标被商评委核准注册,蒙牛公司表示有模仿之嫌,起诉要求商评委撤销猛牛商标的注册。商评委一审驳回了蒙牛公司的起诉。

    自然人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初审并公告。公告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公告期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原来早在2000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蒙牛商标并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2年1月13日止。


    商标局受理蒙牛公司的异议后,于2009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也未构成近似,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蒙牛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作出裁定,仍旧核准猛牛商标的注册。

    蒙牛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该公司诉称,蒙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乳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两个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

    商评委辩称,其所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而不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蒙牛公司则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是注册并使用在乳制品商品上的蒙牛商标,但并未明确商标注册号,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蒙牛商标在猛牛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目前,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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