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咪咕成被告,《汉武妖娆》VS《丝路华夏梦》,到底有没有侵权?法院判了

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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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咪咕成被告,《汉武妖娆》VS《丝路华夏梦》,到底有没有侵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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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蓝某诉被告马某、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好听商标转让网知识产权中国注册商标查询 网

    原告蓝某是小说《未央·丹心照》的作者,她表示,该小说自2011年开始在连城书院网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进行连载,拥有众多粉丝及较高知名度。2013年5月1日,蓝某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在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某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


    马某为咪咕公司的签约作家,在咪咕公司经营网站上连载发布小说《丝路华夏梦》。2018年4月,蓝某发现马某小说《丝路华夏梦》涉嫌侵权,也对正在筹拍中的根据蓝某作品汉武妖娆改编的影视剧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故将马某、咪咕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原告蓝某要求马某和咪咕公司立即下架《丝路华夏梦》,并赔偿损失32万元。

    被告马某则认为,《丝路华夏梦》作品系马某独立创作完成,是其独创性表达和智慧、心血的结晶,并且《丝路华夏梦》与《汉武妖娆》是两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而咪咕公司表示,蓝某作品与马某所创作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蓝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创作被诉作品时曾接触过蓝某作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丝路华夏梦》对《汉武妖娆》存在实质性相似。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背景选自同一历史时期,核心宏观故事脉络相似,相同情节达到了10处。且《汉武妖娆》的独创性选择、安排的情节设计已经不再停留于思想层面,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丝路华夏梦》中包含了《汉武妖娆》的这些独创性表达。故法院认定,《丝路华夏梦》构成侵权。

    最终,被告作者马某因侵犯原告作品改编权,被判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万元;咪咕公司侵犯了原告蓝某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承担赔偿损失8万元。(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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