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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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全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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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问题进行了思考:有人认为这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人则认为企业全称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修订时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知名企业,为全国多家企业及个人提供保险相关服务。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该公司一直把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标志使用。

    2016年2月,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服务的第36类服务上。2017年该申请被驳回。

    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问题进行了思考:有人认为这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人则认为企业全称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修订时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企业全称

    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有观点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是表明商品来源,而企业全称恰恰传递的就是生产商的身份信息,显然比其他形式的商标更能表明商品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商标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不是表明、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第二、企业全称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并非区分商品来源。

    由此可见,企业全称和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企业全称
    含有不能作为商标的要素

    企业全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一般而言,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都是县级以上地名,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便含有上海二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该条款虽然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例外情形,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显然不在其中。

    三、企业全称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因此,当该商标为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被作为产品商标)和生产厂厂名完全一样、属于重复标注;当该商标许可其它企业使用时,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产品上便有了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两个企业全称。

    在市场上从未见过此种标注的产品。

    四、商标战略与抢注字号

    商标和企业全称同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因此,将企业全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作为企业的主商标注册、使用,在宣传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是企业常用的商标战略之一:联想、海尔、SONY莫不如是。

    有些人则搭便车、傍名牌:将他人的字号注册为商标、误导公众,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全称既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从不曾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修改《商标法》时可不予考虑。

    来源: IPRdaily   作者: 赵文侠 陆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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